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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盗维权  
卡拉OK歌城擅自使用歌碟每首被罚5000元
     
2005年12月27日 【 】 浏览次数:
 

  卡拉OK歌城不经唱片公司允许将歌碟用于盈利性经营是否违法?重庆市高级法院近期对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与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给这个问题以肯定的答案,由于擅自使用MTV卡拉OK作品,歌城被判向唱片公司按每首歌5000元给予赔偿。
  2004年7月13日,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受正东公司委托,申请重庆市公证处对乐迪熊公司涉嫌侵权光碟用于盈利性经营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重庆市公证处于7月15日派出公证员前往由乐迪熊公司经营的重庆好乐迪歌城221号包房进行公证调查,公正员从该房点歌系统中点播了歌手陈慧琳、冯德伦演唱的《北极雪》、陈慧琳演唱的《心太软》和《真感觉》等12首歌曲,并用摄像机对播放歌曲的画面进行了现场拍摄。摄像结束后,结账并索取了发票,发票上盖有重庆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之后,又将录像带刻录为光碟,并由公证人员封存。正东公司据此提起诉讼,称乐迪熊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了3首涉案MTV卡拉OK作品的放映服务。
  重庆市高院认为,涉案的《北极雪》《心太软》和《真感觉》3首MTV卡拉OK作品系固定在光盘上,主要由伴奏音乐、可以消音的歌手演唱、具有掩映功能的歌词字幕、连续影像等组成,可借助适当装置放映,凝结了导演、演员、摄影等的创造性劳动,应该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正东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乐迪熊公司未经正东公司许可而在其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放映服务,其行为侵犯了正东公司对涉案的3首MTV卡拉OK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等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重庆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被告重庆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元。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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