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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受理范围
     
2005年12月27日 【 】 浏览次数:
 

  一、 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二、 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违禁内容出版物的行为。违禁内容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的,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的其他内容;
  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
  四、 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 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行为;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非法出版行为。

(信息来源:新闻出版总署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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